四川省哲学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来源:科学与学科建设处   作者: 编辑:   点击数:   日期:2010-09-27   字体:【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以四川省哲学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项目(以下简称重点基地项目)带动四川省哲学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以下简称重点基地)建设的方针,规范重点基地项目的管理,提高重点基地项目经费的使用效益,保证重点基地项目的顺利实施,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点基地项目是四川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重点项目,资助强度与四川省社科规划年度重点项目相当。
    第三条 重点基地项目必须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积极推进理论创新,以四川省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重大理论问题和现实问题为研究的主攻方向。基础理论研究要瞄准学科前沿,争创国内领先和国际一流水平;应用对策研究要为四川省社会经济发展和有关部门决策提供智力支持和决策参考。
      
    二、项目的申报、评审与立项
    第四条 重点基地项目选题根据重点基地的主要研究领域、重点基地建设目标和重点基地预期要取得的科研成果来确定。
    第五条 重点基地项目采取每年定期一次和根据需要随时增补相结合的立项方式。由重点基地承建单位科研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科研管理部门),统一报送省社科规划办组织评审。
    第六条 重点基地项目的申请人,须据实填写《四川省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规划项目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申请书》须经申请人所在重点基地学术委员会初审,由重点基地负责人和科研管理部门签署明确意见,承担科研信誉保证。
    第七条 省社科规划办对《申请书》进行审核,组织专家小组评审通过后,提交省社科联党组审定批准立项,并下达立项通知书。
   
    三、项目经费的管理
      
    第八条 重点基地项目的科研经费,采取一次核定、分期拨款的办法,由科研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管理并监督使用。
    第九条 重点基地项目研究经费的使用与管理按《四川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重点基地项目科研经费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截留、挤占和挪用。
   
    四、项目中期管理和成果鉴定验收
      
    第十一条 重点基地项目实行二级管理制度,由省社科规划办与科研管理部门按《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共同管理。
    第十二条 重点基地项目负责人如调离所在单位,项目不得随之转走,可以变更项目负责人;如无合适人员承担,予以撤项。
    第十三条 重点基地项目最终成果须进行鉴定。鉴定工作由省社科规划办组织,采取聘请同行专家双向匿名通讯鉴定或会议鉴定的方式进行。
    第十四条 重点基地可推荐1名鉴定专家人选。课题组成员不能担任本项目的鉴定专家。
    第十五条 项目最终成果鉴定合格后,由省社科规划办负责验收结项材料。验收合格后,由省社科规划办发给《四川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结项证书》。
    第十六条 凡无正当理由,未能按《申请书》的要求完成科研任务者,省社科规划办将向所在重点基地提出通报批评,项目负责人在三年之内不能申报承担新的省社科规划项目,并将直接影响项目所在重点基地的科研信誉评估。
   
    五、项目成果的宣传和推广
   
    第十七条 为积极支持和促进重点基地项目成果(包括最终成果和阶段成果)的宣传和推广,凡对省委、省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决策具有重要参考价值的研究成果,应及时报送省委、省政府及有关部门;需公开出版的优秀科研成果,在出版过程中确实需要出版补贴的,由项目负责人向省社科规划办提出申请,酌情给予资助。省社科规划办将充分利用《重要成果专报》、《四川社科界》、《四川社会科学在线》和《规划工作简报》等宣传推广重点基地项目成果。
    第十八条 对外公布的重点基地科研成果,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及制度。
    六、附  则
    第十九条 本管理办法的解释权属于四川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
    第二十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参照《四川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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