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推进我省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思想政治教育研究,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思想政治教育研究包括:高校党的建设、思想政治理论课建设、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大学生党团建设、校园文化建设、思想政治工作队伍建设、维护政治稳定等问题的研究。
第三条 思想政治教育研究是高校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重要手段和重要组成部分,要为高校思想政治教育各项工作服务,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服务,为教育改革和发展服务。
第四条 思想政治教育研究是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促进社会进步和发展的重要力量。为此,高校应予高度重视,并切实加强领导和指导,加强组织和管理。
第五条 思想政治教育研究以应用性研究为主,公平竞争,择优立项,同时兼顾扶持性立项。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省教育厅思想政治工作处在厅领导下负责全省高校思想政治教育研究课题的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组织制定全省高校思想政治教育研究的总体规划及课题指南;
2、制定全省高校思想政治教育研究课题的管理制度和办法;
3、制定下达各高校年度课题申报计划;
4、组建全省高校思想政治教育研究课题专家评审组;
5、对高校申报课题进行初审,通过审核的,提交专家组评审,评审通过的课题报厅领导批准;
6、组织课题实施情况检查,结题(验收);
7、促进指导研究成果的推广应用;
8、管理省教育厅思想政治教育研究经费。
第七条 高校科研管理部门在学校领导下归口负责思想政治教育研究课题的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可根据本《办法》制定本校思想政治教育研究管理的具体实施办法;
2、组织教学、研究、管理人员申报课题;
3、审核申报课题,组织申报课题的学科评审及筛选;
4、管理在研课题,对课题研究实施中期检查;组织课题结题(验收);
5、支持研究成果的推广应用;
6、按照有关规定管理课题经费。
学校思想政治教育有关部门协助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做好上述工作。
受省教育厅委托,有关高等学校研究机构可实施某方面课题的全面管理。
第三章 课题申报
第八条 省教育厅思想政治教育研究分下列课题类别:
1、重点研究课题一般为学校组织申报的课题。
2、专项研究课题、应急研究课题主要为省教育厅组织策划或委托研究申报的课题。
应急研究课题管理办法另行规定。
思想政治教育研究类别分为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
第九条 思想政治教育研究成果形式可为论文、调研报告、学术专著等。各类课题研究周期一般不超过两年。
第十条 申报省教育厅思想政治教育研究课题须填写四川省教育厅制发的《四川省教育厅思想政治教育研究课题申报书》一式十份。
第十一条 课题负责人所在学校的科研管理部门,应对《课题申报书》填写的基本情况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应组织相关学科领域专家对该课题研究的意义、学术水平及完成课题的可行性等进行评审并签注意见。
第十二条 省教育厅思想政治工作处对学校申报课题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报主管厅领导批准立项。
第十三条 省教育厅、高校对申报课题审核、评审的基本标准:
1、课题具有的应用价值、学术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等;
2、课题研究的方向、目标、思路清晰,研究内容充实,方法科学;
3、拟突破的难点或创新点、创新性明确;
4、课题组成员结构合理,课题组成员对本课题研究有一定基础;
5、申请经费合理。
第十四条 申报条件
1、课题负责人应是学校从事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在职人员。
2、课题负责人一般只担任一项研究课题的负责人。
3、课题负责人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具有主持开展和独立科研工作的能力,能承担具体研究任务。
第十五条 鼓励组成合理的学术梯队课题组,鼓励组成跨校、跨院(系、部)课题组,鼓励吸收有实际工作经验的人员、优秀学生参加课题组,鼓励实践应用与学术研究紧密结合、与研究成果转化推广紧密结合。
第四章 课题管理
第十六条 学校应对课题实施情况进行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是:
1、经费使用是否符合规定,开支是否合理;
2、研究工作的进度是否符合《课题申报书》提出的计划;
3、《课题申报书》提出的其他要求的落实情况。
第十七条 研究课题一经批准立项,不得更改。确须更改课题名称且不更改研究内容的,由课题负责人提出书面申请,学校审查批准,报省教育厅思想政治工作处备案,方可更改;确须更改课题研究内容的,则按新申报课题办理,原课题经费在新课题未批准前停止使用。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撤销课题,
1、课题立项后,无论何种原因,基本未开展研究工作;
2、课题负责人不论何种原因,不能实际主持并承担研究工作;课题组二分之一的成员无论何种原因,不能参加研究工作;课题组内部不协调,不能正常开展研究工作;
3、未经批准,擅自更改课题名称或者研究内容。
凡撤销课题,其经费由学校追回,归学校科研管理部门管理,可用于学校思想政治教育研究相关工作。
第十九条 省教育厅思想政治教育研究课题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课题申报书》提出的各项任务后,应向省教育厅申请结题(验收)。
第二十条 受教育厅委托,结题(验收)由学校组织。结题(验收)可采用通信评审结题(验收)或者会议结题(验收)形式。对某些课题的研究成果,可由受用方出具认可及评价证明,可视同结题(验收)。
第二十一条 结题(验收)评审所聘专家应不少于5人,聘请的校外专家不少于二分之一,获半数以上可通过结题(验收)。通过结题(验收)的课题应填写《四川省教育厅思想政治教育研究课题结题表》一式三份,报省教育厅批准。
第五章 课题经费
第二十二条 省教育厅思想政治教育研究课题经费构成分为:省教育厅资助,学校自筹,其他自筹。
第二十三条 高校应设立思想政治教育研究专项经费,对省教育厅立项课题给予经费配套或者全额经费自筹投入。
第二十四条 高校科研管理部门可从课题经费总额中提取不超过5%的管理费。
第二十五条 课题经费专款专用,由课题负责人决定经费使用。课题经费支出范围包括:
1、图书资料费
2、调研、差旅费
3、会议费
4、文印费、出版费
5、仪器设备购置费
6、其它
第二十六条 用课题经费购买的大型仪器设备在课题完成后归课题负责人所在学校所有。
第二十七条 学校应鼓励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者争取横向研究课题及经费。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思想政治教育研究课题,同等享有省教育厅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课题在学校的所有待遇。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从2005年度起实施。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省教育厅思想政治工作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