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四川省应用基础研究计划项目的验收管理,明确四川省应用基础研究计划管理的责任机制,依据《四川省应用基础研究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四川省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暂行规定》和《关于在国家科技计划管理中建立信用管理制度的决定》,特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四川省应用基础研究计划项目的验收组织工作由四川省科技厅负责,组织有关技术、管理专家对项目进行验收。验收一般采取同类项目集中验收的方式。验收应有省科技厅综合计划管理部门、有关业务处室以及监审部门参加。
第三条 项目验收小组以四川省科技厅批准的计划任务书约定的内容和确定的考核目标为基本依据,对项目完成情况做出实事求是的评价。
第四条 项目验收程序:
(一)验收工作在项目完成后半年内完成;
(二)项目的承担者,在完成项目总结的基础上,向项目承担单位归口管理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并提交以下验收资料(一式三份):
1、课题计划任务书;
2、项目验收申请书、验收信息表及其电子文档;
3、与项目验收相关的资料及数据;
4、项目经费决算表。
(三)项目承担单位归口管理部门对项目资料审查合格并签署意见后统一报送省科技厅,由省科技厅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专家对项目进行验收评价;
(四)项目验收小组成员应认真审阅项目验收的全部资料,收集听取相关方面的意见,核实相关数据,公平、公正、独立、负责地提出验收意见和验收结论。
第五条 被验收者应对提交验收相关的报告、事实、资料、数据的真实性、可靠性负责。验收小组应对验收结论或评价的准确性负责,并维护验收项目的知识产权和保守其技术秘密。
第六条 验收小组需对项目绩效做出准确评价,项目评价分为优、良、一般、差四个等级。
优:研究报告认真、详实,达到预期指标,经费使用合理,
项目水平高,应用前景好;或争取到国家及相关部委经费支持;或已获省部级以上奖励;或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良:研究报告认真、详实,达到预期指标,经费使用合理,项目水平较高,应用前景较好。
一般:研究报告认真、详实,基本达到预期指标,经费使用较合理,项目水平一般,应用前景一般。
差:研究报告不认真或不真实,未达到预期指标,经费使用不合理,项目执行情况差。
评价为优的项目主持人可在当年继续申报四川省应用基础研究计划项目,评价为良的项目主持人可在次年申报省应用基础研究计划项目,评价为一般的项目主持人可在三年之后申报省应用基础研究计划项目。
第七条 应用基础研究计划项目验收结论分为“通过验收”和“不通过验收”,并将验收结果在科技厅综合计划部门备案。
(一)项目计划目标和任务已按计划完成,经费使用合理,为通过验收。通过验收的项目由省科技厅通知项目承担单位。
(二)凡具有下=情况之一者,为不通过验收:
1、项目目标和任务未按计划完成的;
2、所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的;
3、所提供文件资料不详导致专家验收意见争议较大的;
4、擅自修改任务书的考核目标、内容、技术路线等,未经过批准的;
5、研究过程及结果等存在纠纷尚未解决的;
6、超过任务书规定的执行年限一年以上未能完成任务,事先未做出说明的;
7、经费使用中存在严重问题的;
8、项目绩效评价为差的。
第八条 未通过验收的项目,承担者应在接到通知半年之内,完成项目的研究,并经整改、完善有关文件资料后,可再次向省科技厅提出验收申请。
第九条 省应用基础研究计划项目的承担者,应按计划任务书要求如期完成计划任务,并及时申请进行验收。凡承担四川科技厅应用基础研究计划项目而未通过验收结题的,科技厅对项目主持人新申报的项目不予受理。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行之日起执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归四川省科技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