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江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来源:科学与学科建设处   作者: 编辑:   点击数:   日期:2008-02-25   字体:【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奖励在技术创新、科技进步活动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公民和组织,充分调动广大科技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科学技术事业的发展,根据《四川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省政府138号)规定,结合内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内江市科学技术奖。内江市科学技术奖包括市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和市科学技术进步奖。
      第三条  科学技术奖励坚持尊重知识、尊重人才、鼓励创新的原则,体现客观、公正、权威性。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内江市行政区域内从事自然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推广应用等活动的公民或组织。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内江市科学技术奖评审的组织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个人等社会力量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设立科学技术奖。
      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须经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批准,并办理登记手续。
      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不得向受奖单位和个人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章  内江市科学技术奖的设置和奖励范围

      第七条  内江市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每两年评选一次,每次奖励人数不超过3名。
      内江市科学技术进步奖每年评审一次,每次授奖项目不超过15项。
      第八条  内江市科学技术奖具体评审时间,由市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确定。
      第九条  内江市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授予在科学技术前沿领域等方面有重大创造性成果,或在科学技术创新、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发展中创造巨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公民。
      第十条  内江市科学技术进步奖授予下列公民、组织:
      (一)在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中,有重大科学发现的;
      (二)研究开发新产品、新品种、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计等,技术水平达省内先进或市内领先以上,并取得较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三)在推广应用先进科学技术成果,加速科技成果产业化中,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四)在重点工程建设、重大技术改造、资源开发利用中,采用新技术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五)消化吸收引进技术有较大创新、发展,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六)在软科学研究工作中,取得的成果对推动本市科学技术进步或社会经济发展有重要指导意义,并运用于实践取得显著成效的。
      第十一条  内江市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不分等级。内江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设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四个等级,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项目主要完成人分别不超过9人、7人、5人和5人。

第三章 内江市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和授予

      第十二条  内江市科学技术奖由下列单位推荐:
      (一)县(区)人民政府的科学技术行政部门;
      (二)市级有关部门;
      (三)经市科学技术行政部认定的符合推荐条件的其他单位。
      第十三条  推荐内江市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的候选人,必须是某项科技成果的首席完成人。其完成的应用性科技成果须应用三年以上,在申请奖励的前三年,工业科技成果年平均新增税利在500万元以上,农业科技成果年平均新增社会纯收入在2000万元以上,社会发展领域的科技成果应取得重大社会效益;其完成的科学技术前沿领域的研究成果,应对推动本市的科技进步有突出贡献。
      第十四条  推荐内江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项目,应当是按照国家、省、市的规定进行鉴定或验收,并已报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办理科技成果登记手续的项目。
      第十五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聘请有关专家、学者组成,内江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负责市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和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评审,评审委员会人员实行一年一聘。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办理日常工作。
      第十六条  内江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规则和评审标准,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规定。
      第十七条  经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的拟奖人员、项目,由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在全市范围内予以公告,征求异议。异议期为30天。
      第十八条  对征得的异议,由评审委员会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九条  内江市科学技术奖拟奖人员、项目经征求异议后,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授奖。
      第二十条  获内江市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的人员,由市人民政府颁发荣誉证书,并发给奖金5万元。
获得内江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项目,由市人民政府对项目完成单位颁发奖状,对项目主要完成人颁发荣誉证书,并按项目发给奖金:特等奖2万元,一等奖1万元,二等奖5000元,三等奖3000元。
      第二十一条  内江市科学技术奖的奖励经费由市财政列支。
      第二十二条  获得内江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项目,若又获得更高级别的奖励,奖金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不重复发给。
      第二十三条  获得内江市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和获得内江市科学技术进步特等奖、一等奖及两项二、三等奖的人员,可直接授予中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获得内江市科学技术进步二、三等奖的人员,可直接授予初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优先聘其担任相应技术职务。
      第二十四条  内江市科学技术奖获得者的事迹记入本人档案,作为考核、晋升、解决夫妻分居和子女就学、就业等的重要依据。

第四章 罚则

      第二十五条  剽窃、侵夺他人科学技术成果,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科学技术奖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撤销奖励,收回证书,追回奖金。
      第二十六条  推荐单位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科学技术奖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或取消其推荐资格;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七条  未经登记,社会力量擅自设立科学技术奖的,报经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予以取缔。
      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向受奖单位和个人收取费用的,由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没收所收取的费用,可以并处所收取费用1倍以上3倍以下的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登记。
      第二十八条  参与市科学技术奖评审活动和有关工作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市外的单位和个人在我市从事技术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对推动我市科学技术进步作出重要贡献,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奖励。
      第三十条  各县(区)人民政府可以设立本级科学技术奖,具体办法由各县(区)人民政府制定,报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备案。
      市级各部门不再设立科学技术奖。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施行中的有关问题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解释。原《内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内江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内江市科学技术进步管理奖奖励办法〉的通知》(内府发[1991]103号)、《内江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科技进步奖和科技进步管理奖励办法的通知》(内府发[1996]97号)、《内江市人民政府关于羡选奖励有重大贡献科技工作者有关问题的通知》(内府发[1993]9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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